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大潤發流通事業公司,收購潤泰全球公司平鎮店及東興食品公司臺東店後,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帳列攤提7,699萬為商譽,被稅官完全剔除的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大潤發敗訴,應補1,962萬的稅款。
大潤發辦理98年度營所稅申報,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1億2,140萬元,經台北國稅局以商譽攤銷數額,未提示客觀合理鑑價資料等理由,只核定各項耗竭及攤提4,441萬,併同其餘調整後,大潤要補繳1,962萬稅款。
大潤發指出,所收購的潤泰全球公司平鎮店及東興食品公司臺東店,屬於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3月10日基秘字074號函釋所稱的「事業」,因此國稅局認為這兩件收購案僅僅是購入有形資產,實有誤解。
大潤發說,依財會準則公報第37號規定,企業合併所取得具預期未來經濟效益,但無法個別辨認的無形資產,仍然是構成商譽的不可辨認無形資產的範疇。舉例來說,甲公司收購乙公司時的考量因素,或因乙方公司長期在地永續經營所擁有的顧客族群或市場占有率,並預期該區域的顧客將持續與之進行交易。
不過法院認為,大潤發購買潤泰全球與東興兩家企業的營業據點時,並未考慮到這兩個營業據點經營地段、長期經營的信譽及客源的公平價值,否則那有不在收購契約上寫清楚的道理。
法院並指出,大潤發的收購行為,並沒有及於該兩家「企業整體」。因此大潤發所支付價格,縱然包括固定資產或生財器具,唯因不屬於企業整體的購買,就難以據為主張大潤發的收購成本包含商譽無形資產在內,法院也難以同意大潤發可以在營所稅申報上,認列包含該等2家企業據點的無形資產為商譽而給予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