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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润发劫案主犯判无期曾密谋抢银行(图) - 凤凰网
Apr 19th 2013, 09:45

2011年11月21日,嫌犯张某某到城阳区春阳路大润发超市指认现场。记者徐新东摄(资料照片)

抢劫的赃物。

日前,记者了解到,城阳大润发金店抢劫案宣判。其中主犯张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有期徒刑12年。而根据三被告供述,案发前他们还曾经两次密谋抢劫银行,因为各种原因未敢下手。

回放两声枪响,金店被劫三嫌犯逃脱

2011年11月18日晚8时40分许,城阳春阳路大润发超市内一声枪响,随后超市一楼一家金店展台被人打碎,展台内的黄金首饰被抢。前后过程仅仅持续几十秒钟,伴随着第二声枪响,两名抢劫犯迅速逃离现场,被接应的一名骑摩托车男子接走。

案发后,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会同城阳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一边对现场人员进行调查走访,一边调取现场及周边共700余个点长达300小时的监控录像。在案发48个小时后,民警将逃往淄博博山区的三名嫌犯擒获,赃物全部被缴获。据介绍,三人共抢走37条、价值36万余元的金首饰。2012年1月4日,城阳公安分局将涉案物品发还给金店。

预谋两次踩点,想抢银行没敢动手

据了解,三名犯罪分子分别来自吉林、泰安和江苏。其中老家吉林的张某某1979年出生,另外两名犯罪分子年龄更小,分别是1984年出生的刘某某和1990年出生的赵某某。据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称,2011年10月份,他就和刘某某、赵某某商量一起去抢金店,并买了一辆二手雅马哈125摩托车、锤子等作案工具。为了以防万一,三人先后在淄博市博山区的“博山金店”踩点练习,期间,为了增加保险系数,张某某还在网上购买了仿左轮手枪。一切就绪之后,三人便回到青岛准备“动手”。

回青岛后,三人又一起商议抢劫的事情。“确定由我到银行假装办业务,查看提款人的提款数额,确定被抢的目标,并通知张某某和赵某某。”据刘某某供述称,赵某某负责骑摩托车,张某某则负责抢从银行出来的提款人。在达成一致后,三人便来到城阳高架桥西侧的农村信用合作杜踩点,但最终没敢动手。“后来,我们又到了一个工商银行踩点,还是由我进去假装办业务,寻找作案目标,但最终因为没有合适人选,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刘某某说。

未遂两度露面,抢珠宝店被盯上未得手

前两次作案计划流产后,三人又把作案目标确定为胶州市的一家珠宝店。2011年11月18日,购买了手套和口罩,三人来到胶州市。当天下午4时许,三人来到了珠宝店踩点。但还没有进店,他们的异常举动就被细心的珠宝店工作人员发现了。“当时我在珠宝店里值班,不经意一抬头远远地就看见北侧小路上有人在朝珠宝店的方向指。”这位工作人员说,对方的一指,引起了他的高度警惕,随后他便走出屋门,看到两名男青年骑在一辆摩托车上,还有一名男青年在车旁边用手向南指,后来三名男青年骑摩托车离开。

“就在我返回珠宝店时,又看见这辆摩托车停在珠宝店附近的一个小路上,其中一名男青年进珠宝店了。”随后,这位工作人员也跟着进入珠宝店。“当时店员正帮这名男青年介绍项链,男青年问了价格并且找了一条9克左右的项链看了看,后来他就走了。”这位工作人员说。归案后,张某某供述称,当时进店假装买东西的就是他。“本来是想进去看看情况,但这名男子一直跟着我,我觉得可能是被他发现了,就没有动手,最后我们回到了城阳。”张某某说。

实施两人蒙面,柜台玻璃太硬砸断锤柄

在几次失败后,三人又坐到一起开始总结经验教训,并寻找下一个目标。2011年11月18日晚上8时40分许,三人来到城阳区春阳路上的大润发超市。“抢劫前,我们做好了分工,由刘某某负责拿锤子砸柜台玻璃拿黄金,我负责控制好现场,赵某某骑车在超市外接应我们。”到达目的地后,张某某和刘某某戴好口罩和帽子,闯入大润发超市一楼的黄金柜台。“我从腰里拿出手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接着用枪朝周边指了一圈,超市里的人都吓得趴下了,我也没有出声,刘某某就拿着锤子猛砸黄金柜台,将柜台里面的黄金项链往布包里装,我上前也帮忙抓了两把黄金项链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张某某对作案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回忆,“临走的时候我担心超市人多,有人追我俩,不好跑,就又朝着天花板上开了一枪。”之后二人从超市东门出去上了赵某某的摩托车逃走。

据刘某某回忆,当时来到金店柜台前,张某某一摆手,他就用锤子砸黄金柜台的玻璃,因为玻璃太硬,还把锤子柄弄断了。从超市出来后,赵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张某某在城阳的住处。次日,每人选了一根黄金项链,剩余的项链由张某某藏到卫生间天花板上。

宣判两罪并罚,醉驾抢劫被判无期

三人逃至张某某女友老家淄博博山“避风头”,被随后赶到的警察抓获归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并多次踩点寻找抢劫目标,后采取持枪威胁等暴力手段公然抢劫金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准备工具、踩点,分工配合实施了抢劫犯罪,均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较轻,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法庭上,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系从犯的意见,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此外,法院还查明,张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庭审

三人摆摊相识“脑子一热,就干了”

在城阳大润发持枪抢劫案中,三名犯罪分子的动机又是什么呢?据了解,三名犯罪分子都是外地来青务工人员,在青岛打拼几年后,因为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他们都没攒下多少钱。平时经常在同一个地方摆摊,三人逐渐熟悉起来,并成为朋友。在一次喝酒的时候,张某某曾经提议“抢点东西”,另外二人当场表示赞同。后来,三人多次聚在一起商量具体的抢劫过程。

“一开始我也没当真,只是随便附和下,没想到他说干就干,后来想退出都不可能了。”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也是身不由己,根本就没想到会犯下如此大的罪行。“我就是当时脑子一热,就干了,以后打死也不敢再抢了。”法庭上,赵某某声泪俱下,并请求法官能轻判。

■案中案

抓获归案后又查出醉驾案情

此外,在被抓获归案后,警方发现张某某还曾于2011年8月份醉酒驾驶。经查,2011年8月25日,在跟三位朋友在城阳某烧烤城喝酒后,他开车送其回家,在行至城阳区文阳路和黑龙江北路路口时,被交警检查,后张某某因醉酒驾驶被交警带走。经过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此次被抓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除了抢劫罪外,张某某的另一个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链接

事发当天岛城连发两起劫案

凑巧的是,案发前三个多小时,市南区中山路百盛商场南门处的一家珠宝柜台也发生了一场抢劫案。2011年11月18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名打扮时尚的年轻女子苑某将随身携带的一瓶液体喷到营业员脸上后,抢走两只玉镯。此案也已宣判,苑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记者李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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