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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潤發併亞太開發 獲准攤提商譽1.5億
Mar 26th 2015,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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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潤發併亞太開發 獲准攤提商譽1.5億

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3月27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對於企業合併案的商譽攤提爭議有嶄新的看法,只要企業能夠提出「合理鑑價資料」,將獲准攤提商譽。大潤發流通事業併購亞太開發公司,提列攤提2億6,460萬元商譽,台北國稅局准予攤提1億5,876萬元,算是近年來難得的突破。

不過,大潤發另外提出合併潤泰平鎮店及東興食品公司台東店部分,還是全部被台北國稅局剔除。大潤發打起行政官司,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定,不符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判決大潤發敗訴確定。

大潤發申報97年度營所稅,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3億8,869萬元。其中,台北國稅局認為,大潤發合併亞太開發公司認列商譽攤銷數2億6,460萬元,未提示客觀合理鑑價資料,且大潤發購買潤泰全球公司平鎮店及東興食品公司台東店帳列營業權的攤銷數7,699萬元,其性質不合乎所得稅法有關營業權規定,因此全部剔除。

台北國稅局隨即核定,大潤發97年度各項耗竭及攤提僅有4,710萬元,併同其餘調整,核定大潤發必須補徵稅額8,567萬元。

大潤發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復提起訴願,經國稅局重新審查,大潤發補正合併亞太公司的鑑價資料,並將其中商譽攤銷數1億584萬元部分撤回。

台北國稅局重審復查後,接受大潤發提供的鑑價資料「客觀合理」,因此認定大潤發合併亞太公司部分,可追認攤提1億5,876萬元商譽;估計這項變更,將使得大潤發大約可以少補繳2,698萬元稅款。

至於,大潤發列購買潤泰平鎮店及東興台東店的營業權攤銷數部分,還是不獲准攤提商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這部分的購買行為,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的營業權範圍,也不符合會計基金會97年解釋函所規範的「事業」定義,不得認列商譽。

大潤發被判敗後上訴,但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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